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是大家一直关心的热点问题。今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自治区一直积极探索有效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希望能够建立一种既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又能够更好地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运行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要求,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下发后,自治区对实行医疗费预付结算等办法进行了专题研究。
自治区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任务目标是: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探索总额预付。在此基础上,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并重的制度。
今年,自治区本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付费改革的要求,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对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财务结算,由过去按实际业审核通过的单据支付结算费用的办法,改为总额控制下每月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资金、年终一次性清算的办法,即总额预付法。
总额预付办法就是要按照基金支出总额,确定对每一种付费方式的总额控制指标,根据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以及承担的服务量等因素,落实到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每一结算周期,并体现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还可以根据基金支撑能力预拨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但要加强监督和考核,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与其定点服务考评结果挂钩,在按周期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基础上,按照“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原则实行弹性结算。
按照“以收定支、确保基本”的原则,年度预付总额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平均定额结算费用数额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调整一次,每年1月25日前公布。实行总额预付的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大额医疗补助金,不包括离休人员医疗费和二乙人员医疗费。年度预付总额资金平均到12个月支付,每月18日前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资金,年终据实进行全年一次性清算。
实行总额预付办法,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只要大家携起手来,朝着共同的目标不懈努力,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工作一定会迈上一个新的更好的平台。(文/财务科)